From: lindanhua <danhualin@hotmail.com>
Subject: 旅途良伴—人间写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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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te: Thursday, November 19, 2009, 6:36 PM
【正常人与疯 子】现今这时代,世界是如此的败坏,近乎疯狂,诚如美国布道家葛理翰在某次讲道中所举的实例。美国某座疯人院,有天,院长叫了一位病人来,说:「根据我们最近几个月的调查,你这个人有很大的改变。你已经开始说谎话了,也会偷窃、行诡诈,还会欺负人,很多坏事你都会做。现在,证明你愈来愈像个『人』了,所以 你可以出院。」这个疯子说:「报告院长,可不可以让我过几天再出院?」院长问:「为什么?」他说:「今天已二十九了,等过了几天到下月初,我领了零用钱再走吧!」院长说:「你这还加上贪心,立刻给我滚蛋!你已没有资格再住疯人院,你已像个人了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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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传统文化的缺失
中国传统文化在过去两千多年来,已经被证明是一个相当有包容力、稳定性与再生力的文化,这使得中华民族在历史的潮流中挺立不动。但是如今中国社会在「现代化」的洪涛骇浪中,似乎有点摇摇欲坠的样子。不可否认的,中国文化正面临空前的挑战,而中国传统社会的弱点,也从未像此时此刻那样明显地曝露出来。
用最通俗的说法,中国传统文化的缺失,可以借用毛泽东的一句话来形容,那就是:『和尚打伞,无发(法)无天』。我认为,从某个角度来说,这句话可以相当传神地表达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,也就是「无法」(缺乏法治精神)和「无天」(缺乏超越的上帝)。
1.「无法」─缺乏「法治精神」
中国社会的第一个缺失就是「缺乏法治精神」。当代中国知识份子都注意到,海峡两岸的中国社会一直到今天,基本上仍然是「人治」的社会,而非「法治」的社会。在中国人的心目中,「法」是死的,「人」是活的。所谓「法律的神圣性」观念,对中国人而言,根本是不存在的。
西方国家的法治观念,一来是源自於罗马文化的精神,二来是由於犹太─基督教的思想。在犹太─基督教的观念中,法律上的「约」(Covenant)是极为神圣不可轻犯的。因为神与人「立约」,圣经的许多作者,常在描述神的性格时,说 是「守约施慈爱」的神。更特殊的是,那本基督教、天主教通用的圣经被称为《新旧约圣经》,系用法律的名词来称这部宗教经典。凡此种种都说明基督教是非常重视法律的,而且视法律为神圣的,因为神为也尊重 与人所立的约。因此,在犹太─基督教的信仰中,君王与庶民只是角色的不同,而非价值或权威的不同。在神的客观真理(即《圣经》)之下,人人都得顺服,没有人可例外。这就是美国独立宣言中提到的,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」的观念。所以,在西方国家,「君权」不是无限大的,乃在「神权」之下。在这样的背景下,西方国家继承了罗马帝国的法律和制度,又藉著基督教的薰陶,强化了他们的法治精神。
2.「无天」─缺乏超越的上帝
中国传统社会的第二个缺失是,对外在而超越的上帝(也就是西方概念中的「创造之神」)观念极为模糊甚至近乎否定。姑且不论在先秦以前的古人究竟是否有「造物主」的概念,至少绝大多数的学者们同意,这种「神是造物主」的观念,自儒家兴起之後,已越来越淡薄了。
对犹太─基督教概念中的「神」,孔子几乎可算是个「不可知论者」。他「不语怪、力、乱、神」;对死亡之後的事,他说:「未知生,焉知死。」;他对鬼神的态度是:「敬鬼神而远之」。他是务实的人,他重今世而轻来世;对鬼神之事,他不置可否。到了宋儒,则进一步将「天」转化为人内在的「天性」,他们已近乎「无神论者」。只是在儒家的「大传统」之外,魏晋之後的平民百姓,受佛道两教的影响,却生活在满天神佛、遍地鬼魅的「小传统」中。可是,总的来说,中国人传统上对於「是否有一位创造宇宙的独一真神」之问题,大部份不是采取多神论的立场,就是倾向於无神论,很少是「独一神论」的。
在这样的环境下,中国人缺乏一种对「外在的、超越的、创造的神」之概念。因此中国人寻求的是一种「内在的超越」,而非「外在的超越」;是「自力式」的拯救,而非「外力式」的救赎;是循环不已的自然界之「道」,而非匠心独具的创造主之「旨意」。这种宇宙观的差异,也导致中国和西方国家,在科学发展及伦理道德实践上的不同。
在科学发展上,英国的中国科学发展史权威李约瑟认为,宋朝之後中国的科学发展一直是缓慢前进,却无法像西欧於十六、七世纪一样突飞猛进,是肇因於中国人没有「造物主」的观念,以致於缺乏寻根究底的科学精神。西方人由於坚信有位造物主以精心巧思创造世界,因而他们以神职人员研究《圣经》的热诚,去研究另一本「天书」──就是大自然。这种信念在英国清教徒科学家中特别明显。
另一方面,由於缺乏「外在超越」的神之概念,中国的道德伦理容易在应用上产生僵化和种种偏颇的现象。在五伦关系中,由於没有超越人间之上的神,所以很自然会将「君臣」和「父子」等关系绝对化了,提倡「君要臣死,臣不得不死;父要子亡,子不得不亡。」的说法。这种「愚忠」、「愚孝」的行动,不但造成「礼教吃人」的结果,甚至会产生「造神运动」,将人间的君王塑造为无误的「神明」。
相对的,基督教的伦理观是以神为中心、为参考点的,所有的伦理规范都必须在这个绝对真理之下被检验、受修正。因此,圣经《以弗所书》第六章提到:作儿女的,要「在主(基督)里」听从父母;作父母的,要按照「主的教训和警戒」养育儿女;作仆人的,要甘心服务,好像「伺候主」;作主人的,也要公平地待仆人,因为「主」在天上察看。换句话说,基督教虽也有与中国传统相似的伦理关系,但所有的人都得向神负责,没有任何人拥有绝对的权柄,也没有人可以滥权。(选自《基督教与中西文化》)